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附則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29條
發行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 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 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

第30條
(刪除)
第31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 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 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六 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