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首次採用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26條
發行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依第九條第四項第 四款規定辦理。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 售之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僅得選擇先 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