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總則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2條
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 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告之需要及發行人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銷貨、採購、收款。

七、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發行人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