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5條
各服務事業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 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服務事業應將異議意 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各服務事業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 之。

各服務事業董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 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