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附則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36條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 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