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附則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34條
各服務事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 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