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各服務事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 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 場服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