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法令遵循制度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視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 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主管機 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 會,其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上述事件原因分析、可能影響及改善建議。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於董事會通過 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