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法令遵循制度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視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 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命令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單位,負責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各監察人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主管機 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 會,其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上述事件原因分析、可能影響及改善建議。

前項法令遵循主管名單,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於董事會通過 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28條
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 形。

四、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五、督導國外分公司遵循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各服務事業設有國外分公司者,負責法令遵循之單位應督導國外分公司辦 理下列事項:

一、蒐集當地金融法規資料,建置當地法規資料庫、落實執行法令遵循自 行評估作業、確保法令遵循主管適任性及法令遵循資源(含人員、配 備及訓練)是否適足等事項,以確保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二、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對於其中業務規模大、複 雜度或風險程度高者,並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其法令遵循風 險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 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29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查 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