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21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其避險操作應設立專戶,並依證券交易 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