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20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會備查後,向交易當 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前,應依證券交易所 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相關書件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