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17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 ,經中央銀行許可。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