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16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 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 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辦理。但不得包括大陸地區股價指數 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