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本國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15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條件及範圍如下 :

一、須有組織且受當地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二、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 一定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