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60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三十六)或「發行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三十六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 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之規定。

第61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 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準用公司募集發 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章之規定:

一、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內容:

(一)發行公司之註冊地國。

(二)發行公司為外國企業在臺以新臺幣掛牌之公司。

二、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刊印下列事項: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國內律師之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 話。若係採用其他律師(如註冊地國及主要營業地國律師)意見者 ,應一併揭露該等律師之上述資料。

(二)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三、公開說明書之內容:

(一)應於公司概況中,載明集團簡介及集團架構。

(二)所刊載之財務報表,應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時之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及其會計師 查核報告。

(三)申報日期已逾各季終了後四十五日者,應加送會計師核閱之最近一 季合併財務報表及其核閱報告(但不包括財務報表附註及附表)。 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應 併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