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60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三十六)或「發行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三十六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 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