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9-1條
外國發行人申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案件, 本會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理。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報生效後 ,經發現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者,本會得 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