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減少資本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63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 退回其案件:

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 當表達者。

三、外國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出具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 令或公司章程,情節重大者。

四、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情節重大者。

五、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 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

六、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七、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