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補辦公開發行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59-2條
有下列情事者,本會得停止外國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
一、第一上市公司經證券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二、第一上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 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櫃檯買賣。
三、興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經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其股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