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56條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應依案件性質檢 具「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三十至附表三十二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一上市(櫃)公司已募集發行海外公司債,如依轉換或認股辦法約定以 海外存託憑證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者,應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申報書」(附表三十三及附表三十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 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準用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