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2條
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或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 櫃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外(以下簡稱海外)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本準 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