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11條
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者,其募集款項之收 取、付息還本,及有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時之價款返還,應經由指定銀 行以外匯存款帳戶劃撥轉帳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