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附則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75條
依本準則規定提出之申報書件,應依附表附註規定格式製作並裝訂成冊。

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提出之補正書件,應將原申報書件補正後 依附表規定格式重新裝訂成冊,封面註明補正之申報書件,以及補正之次 數,並就補正之處,編為目錄,置於申報書件總目錄之前,補正處並應以 線條標明於直寫文字之右側,橫寫文字之下方。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減少資 本或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依本準則規定應申報或補正 之書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於申報或補正同時,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機構團體各一份,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