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60-4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發行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一、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符既得 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

二、發行總額。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

四、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五、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前項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超過一年未 發行之餘額仍須發行時,應重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