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60-2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 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 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發行總額。

二、發行條件。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