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57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到達 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如以發行新股履約者,應 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併同公告。

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

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已發行之股份為履約方式者,經本會 申報生效後,應於董事會決議買回其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 二日內公告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 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第一項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 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備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