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55條
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二十 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 之。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 第十六條規定。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申 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