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54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 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