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53條
上市或上櫃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 的股票之收盤價。

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 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應依前項規定辦 理。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 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 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發行日已為興櫃股票公司者,應 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準用第十四條第 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