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 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採申報生效制。

本準則所稱申報生效,指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 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 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 業日即可生效。

第一項案件之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 傳。

第二項所稱營業日,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本準則所稱上櫃公司,指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審查準則)第三 條或第三條之一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合併財務報告,發行人若無子公司者,則為個別 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