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證券商之設置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6條
證券商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其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者,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