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外國證券商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33-1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

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為停業以上之處分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