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外國證券商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32條
外國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 構設立登記,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

三、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已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六、已依第八條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之契約。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外國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 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