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外國證券商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32-1條
外國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 可:

一、分支機構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

二、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依本章規定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 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