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證券商之設置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3條
證券商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如左: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億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者為新臺 幣五千萬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