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投資海外股票 (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33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 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

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 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但已經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 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