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組織及人員 (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46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上市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 動。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辦理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結算、交割或保管時,有虛偽、詐欺或其 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不 得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