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組織及人員 (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39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 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 管職務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講師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 管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五年以上者。

第一項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業務單位之主管、 副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