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6條
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應由專責人員定期或 不定期實施內部稽核,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應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辦理股務事務。

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經本會命令糾正或處罰者,不得再 自行或為該違規情事所涉公司辦理股務事務。

第一項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應報經本會 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