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39條
質權存續期間,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出質人或 質權人領取。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公司仍應受理質權設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