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37條
股東通訊地址,以股東印鑑卡之記載為準。但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辦 理過戶之股東,其尚未填留印鑑卡者,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之地址為 準;如已填留資料者,其留存地址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地址不符時, 以股東辦理異動之最新地址為準。

前項股東印鑑卡之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有變更時,應由股東以書面通知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