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35條
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辦理過戶之股東,若屬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 宣告者,其股份之出讓,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於股票及過 戶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