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33條
股東已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除股東另有反對意思表示外,公司得 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配發實體股票,並據以彙總編製「 委託配發股票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