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30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就其保管或登錄之股票辦理過戶,應將其參加人編製之 股票所有人名冊送交公司,記載於股東名簿,視同辦妥過戶手續,不適用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應依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股票所有人名冊所載通訊地址,逕行通知未辦理開戶之股票所有 人,並辦理開戶手續。

前項股票所有人名冊記載內容及送達公司日期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 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