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3-2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務事務由委 外辦理變更為自行辦理者,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請 核准。

前項公司申請股務自辦經核准者,應於本會指定之機構核准函送達公司之 日起算三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且副知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