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29條
股票已保管或登錄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股東,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轉讓其持有之股票時,公司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 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股東依前項規定辦理上市股票私人間直接讓受者,讓受之股票須符合不超 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及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