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27條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行辦理 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買進報告書及證券商掣給之股票交付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前手出 具之返還同意書。

三、已自前手取回之股票。

四、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 以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代替之 ) ,經核對相符後過戶,並於該股票背面加蓋「變更名義」章辨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