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股票過戶、異動登記、設質及遺失之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26條
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過戶申請書。

二、加蓋「領回日戳」 (原送證券金融事業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 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 之股票過戶申請 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相符後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