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12條
公司處理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應於處理程序終了後,依下列規定 年限保存之:

一、股東名簿、股票掛失登記表、股東印鑑卡、增資股票發放領據及股東 會議事錄,應永久保存。

二、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三、其他股務作業所使用之書表文件,至少保存三年。但身分證影本,換 發作廢股票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送集保戶股票所有人名冊,得僅保 存一年。

四、股東會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