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總則 ( 104 年 12 月 21 日)
第12-2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召開股東會 時,應有具備第四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及符合同條第四項規定之人員參與。